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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学文与马端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文,马端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杨学文。被告马端鸣。原告杨学文与被告马端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文诉称,被告以帮助其出售胡琴为名,拿走原告8担胡琴,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随即报警,但至今无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8担胡琴,或赔偿原告损失3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认可被告姓名应为马丹鸣,且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学文对被告马丹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