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学文与马端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文,马端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杨学文。被告马端鸣。原告杨学文与被告马端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文诉称,被告以帮助其出售胡琴为名,拿走原告8担胡琴,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随即报警,但至今无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8担胡琴,或赔偿原告损失3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认可被告姓名应为马丹鸣,且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学文对被告马丹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