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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翟德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德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40号罪犯翟德涛,小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7)枣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801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3)枣刑执字第16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8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翟德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翟德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翟德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