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苏州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福睿国泵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军、潘晓晖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睿国泵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军,潘晓晖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336号原告苏州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烽火路80号1楼。法定代表人吴朝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福睿国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35号金河国际大厦3201-3202室。法定代表人胡卫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黄埭镇春丰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卫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德军。被告潘晓晖。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淑焕、许军利,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福睿国泵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军、潘晓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