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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墩岭与郭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墩岭,郭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张墩岭,男,生于1967年8月2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册区。委托代理人刘辉,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男,生于1983年7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于经福,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平,男,生于1983年4月23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李文静,女,生于1983年7月15日,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墩岭与被告郭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39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张墩岭负担。审 判 长  张道泉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冠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