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酉生诉被告唐山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酉生,唐山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198号原告: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邢宝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董酉生,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31118-1。法定代表人:郭金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酉生诉被告唐山德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酉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酉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董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