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志清与朱光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清,朱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清,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光伟,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朱光伟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光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光伟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光伟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101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