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凯德能源有限公司、邱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凯德能源有限公司,邱德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685号原告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慧林。委托代理人蒋剑烽,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明,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凯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邱德江。被告邱德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凯德能源有限公司、邱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