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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某,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舒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殷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舒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某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775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