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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范小兵与马建强、马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兵,马建强,马富强,张会利,宋慧慧,张占海,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范小兵,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强,市民。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富强,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会利,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马建强前妻。被告宋慧慧,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马富强妻子。被告张占海,农民。被告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振兴路阳光新城二号楼10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强,经理。被告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人民大街南段天盛财富广场101房。法定代表人张占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兵诉被告马建强、张会利、马富强、宋慧慧、张占海、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兵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会利、宋慧慧、张占海、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小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会利、宋慧慧、张占海、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兵撤回对被告张会利、宋慧慧、张占海、温县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温县占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周长军审判员  张小莎审判员  贾宝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