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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80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与张松挺、张湖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张松挺,张湖香,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0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6号求是大厦1、2层。负责人:吕群,行长。被执行人张松挺,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张湖香,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2幢1-3室。法定代表人:沈茂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松挺、张湖香、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张松挺执行款19050.86元。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张松挺、张湖香、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本息419618.07元及至执行完毕产生的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公证费2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0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