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新儿犯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50号罪犯陈新儿,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杭桐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09)杭桐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中以被告人陈新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陈新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新儿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5日以(2011)浙杭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又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新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儿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儿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