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金喜文与嫩江县水产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嫩江县水产局,金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2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水产局,嫩江县嫩江镇新建街。法定代表人赵树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波,职务股长。被执行人金喜文。申请执行人嫩江县水产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嫩渔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嫩渔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沙文俊审判员 赵 力审判员 毕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