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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与刘志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刘志峰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189号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北侧。负责人吴永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志南,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海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志峰。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诉被告刘志峰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涟水县供电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