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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联合与陈建周、陈志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联合,陈建周,陈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陈联合,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建周,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志平(本院追加),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联合与被执行人陈建周、陈志平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两被执行人已分别于2014年8月22日、2014年8月29日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漳民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瑞生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