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厚勤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8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别名吕某、吕某甲),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于2015年10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0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经与吸毒人员李某电话联系后,窜至渑池县陈村乡河西村李某家客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冰毒0.67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吕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冰毒0.6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李某辨认吕某某的笔录、照片,渑池县公安局关于吕某某、李某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的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对吕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吕某某的违法所得,查扣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