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党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党某。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