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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党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党某。被告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