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林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46号罪犯李林珠,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以被告人李林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于2006年11月29日被假释。因该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胶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撤销对罪犯李林珠的假释,以被告人李林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余刑二年三个月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林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青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0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林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林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林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多次犯罪,且在假释期间又犯罪,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止201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