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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543号原告:林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149。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134。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同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钟劲松审 判 员  杨海芳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玉娟冼日飞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