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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栗西学与蒙城县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西学,蒙城县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西学,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修亚,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杨建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栗西学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威服务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栗西学委托代理人孙修亚、被上诉人拓威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6日,原告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金总额461538元,原告首付租金75600元,剩余租金385938元,原告从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共24个月交给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于首月26日前交纳16100元。以后每月26日前交纳16100元,最后一个月26日前交纳15638元。原告从2011年10月6日开始租车,租赁至2012年8月11日,已交租赁费125795元,原告没有支付2个月的租金。被告拓威服务公司于2012年8月11日将该车收回。另查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X)一般条款》中约定,将涉案车辆租赁给原告使用,但车辆所有权仍归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如未有按月支付租金,被告有权把车收回。原告、被告和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6日三方签订的《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中约定,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拓威服务公司进行租赁车辆的收回、处置等相关事宜。收回租赁车辆之日起10日内原告仍未按照服务合同及一般条款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告同意双方无须通知原告即可对已收回租赁车辆进行处置,双方有权自行决定已收回租赁车辆的处置方式和价款,原告同意不对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拓威运输公司处置租赁车辆的方式、价款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不是出租人,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因涉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故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按月支付租金给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且原、被告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中约定,原告如未按月支付租金,被告拓威服务公司有权把车收回,被告收回车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栗西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栗西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非法扣押上诉人的租赁车辆,构成违约,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损失3万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开庭时栗西学又明确表示,放弃起诉状要求解除合同这项诉求。拓威服务公司辩称:车辆是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给上诉人的,车辆所有权是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在租赁期间,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租金,我们是按照合同约定把车进行收回的。栗西学举证及证明目的同一审。拓威服务公司质证意见同一审。拓威服务公司举证及证明目的同一审。栗西学质证意见同一审。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违约,是否应该赔偿上诉人的3万元损失?本院认为:本案中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拓威服务公司、栗西学三方于2011年10月6日签订《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栗西学同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X)》,按照《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违约情形条款第9.8条约定,栗西学在租赁期内没有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按照《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栗西学违约,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对收回的租赁车辆自行处置。《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2.4约定,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拓威服务公司进行车辆的收回、处置等事宜。拓威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车辆,不存在违约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栗西学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栗西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晓非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