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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吴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425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李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白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雷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