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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雷刘文、任剑锋与任剑锋、蓝建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刘文,任剑锋,蓝建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雷刘文。被告任剑锋。委托代理人罗培彬。被告蓝建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雷刘文与被告任剑锋、蓝建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刘文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雷刘文承担。审 判 员 叶俊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