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雷刘文、任剑锋与任剑锋、蓝建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刘文,任剑锋,蓝建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655号原告雷刘文。被告任剑锋。委托代理人罗培彬。被告蓝建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雷刘文与被告任剑锋、蓝建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刘文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刘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雷刘文承担。审 判 员 叶俊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