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487号原告钱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