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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487号原告钱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