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甘042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学梅,侯宗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财保7号原告滕学梅,女,汉族。被告侯宗良,男,汉族。原告滕学梅与被告侯宗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滕学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侯宗良驾驶的肇事车辆甘A1D4**号“哈弗”牌轿车予以保全,并提供张贵生所有的甘DJ95**号“力帆”牌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滕学梅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对侯宗良驾驶的肇事车辆甘A1D4**号“哈弗”牌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对滕学梅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甘DJ95**号“力帆”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滕学梅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甘A1D4**号“哈弗”牌轿车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生新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展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