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雪霞与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霞,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328号原告罗雪霞,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卢守瑜,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玥,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江,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县。上列原告罗雪霞诉被告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人民币5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3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暂计至2015年8月24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将诉求第一项、第二项的利息统一变更为:按照月息2%标准,从2013年8月24日起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罗雪霞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罗雪霞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3年8月2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泽琼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孟祥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