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执民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兵峰、陈乾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峰,陈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温执民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陈兵峰被执行人陈乾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温商初字第000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乾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乾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乾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乾文(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9的存款人民币5228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