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14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414号罪犯刘彦海。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辛少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彦海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刘彦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5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彦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彦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彦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