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杨孝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5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明。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国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