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冬冬与李彬、杜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冬,李彬,杜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陈冬冬,男,汉族,1984年10月05日出生,住高陵县,村民。被告李彬,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未央区,居民。被告杜垚,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高陵县,居民。原告陈冬冬诉被告李彬、杜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冬冬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被告李彬、杜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冬冬诉称,被告李彬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2014年12月1日归还,被告杜垚为担保人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借故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彬清还原告借款80000元;2、判令被告杜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彬未作答辩。被告杜垚辩称,李彬当时拿着自己烧烤吧的营业执照找陈冬冬借款,当时李彬称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承诺一个月还款,我是中间人,我提供担保。钱是2014年11月1日借的,承诺2014年12月1日还钱,当时陈冬冬到李彬店里看了,也去李彬家看了,是考察后陈冬冬才给李彬借的钱,我才提供的担保。我承担担保责任我清楚,我愿意承担,但是我现在也没钱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彬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陈冬冬借款8万元,约定2014年12月1日还清,并由李彬向陈冬冬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今借陈冬现金捌万元整(80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前还清。”被告杜垚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现借款已到期,二被告均未偿该借款。根据崇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陈冬冬与陈冬属一人。以上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崇皇派出所证明、谈话笔录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自愿给被告李彬提供借款8万元,且原告已按约定将8万元提供给了被告李彬,那么被告李彬就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因借条中未约定杜垚的担保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故杜垚应对李彬的还款责任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冬冬借款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杜垚对李彬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620元,由被告李彬、杜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礼俊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人民陪审员 胡力文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