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小景与张德玉、赵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景,张德玉,赵军,杨景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09号原告王小景。被告张德玉。被告赵军。被告杨景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景与被告张德玉、赵军、杨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德玉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阳花园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