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罗奕喜与朱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奕喜,朱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罗奕喜,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胡言振,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朱志远,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丰支公司,地址: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新昌东大道136号。法定负责人李卧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玲,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熊许兴,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271号。法定负责人游先锋,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兵,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2号首层1、2、4卡及二、三层。法定负责人王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奕喜诉被告朱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宜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本次交通事故另一伤者陆国道对(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18号一案上诉。本案的审理有待确定确定另一伤者陆国道案所分配的交强险限额才能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远梅人民陪审员 杨师耀人民陪审员 杨惠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相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