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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成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77号罪犯张成洪(别名张成群、张成存、张罗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3)滕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2003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成洪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成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成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4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