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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程金香与邱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香,倪进宏,邱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程金香,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倪进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邱翠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程金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金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给付借款1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40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611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