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程金香与邱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香,倪进宏,邱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程金香,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倪进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邱翠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程金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金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给付借款1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40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611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