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俊峰与张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峰,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峰。被执行人:张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立调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建军银行账户存款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志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泓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