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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州市职业教育中心、林州市教育体育局与被上诉人赵新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职业教育中心,林州市教育体育局,赵新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2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原林州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谷建军,校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培森,局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新林,男。委托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州市职业教育中心、林州市教育体育局与被上诉人赵新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