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与武穴市四望栗木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武穴市四望栗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37-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柠溪路***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6823455-2。负责人:杨光,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柯霞盛,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栗木村村民委员会。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栗木村村民委员会在武穴市四望镇财政所的资金4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开办单位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已被注销,向本院撤回(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栗木村村民委员会在武穴市四望镇财政所的资金40万元冻结、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俊杰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37-1号武穴市四望镇财政所: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栗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37-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村级财务管理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执行人武穴市四望栗木村村民委员会在武穴市四望镇财政所的资金40万元冻结、扣留。附:(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37-1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