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倪某与闫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安执字第480号倪某、闫某��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闫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25万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某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1月6日,被执行人闫某将执行款22500元及申请执行费238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将执行款22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倪某。至此,(2015)安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闫某(2015)���执字第480号离婚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