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谢某甲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谢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茂三”),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2009年9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十天。200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4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绰号“老二子”),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0月16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底至2015年8月7日间,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经商议,在寻乌县留车镇余田村谢某甲家以“电骰子”(一种赌博方式)方式坐庄赌博,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轮流负责摇骰子、收赔钱,参赌人数累计达到50人以上。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寻乌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符。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及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刘人东等人赌博案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明;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黄某甲、黄某乙、陈某乙、谢某乙、彭某某、刘某丁、侯某某、黄某丙、邝某某、黄某丁、刘某戊、黄某戊、赵某某、谢某丙、刘某己、刘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两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已当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骰子”方式招引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5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二、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萍代理审判员 廖建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凌 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官寄语:赌博破坏家庭,危害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大毒瘤,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希望二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违法之财不可取,勤劳致富才正道,吸取此次教训,好好改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