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孙鹏、刘青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刘青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451号起诉人孙鹏。起诉人刘青万。起诉人孙鹏在诉状中称,原寿光市浩裕工贸有限公司诉青岛升平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即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升平工贸有限公司向寿光市浩裕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92056.53元,该判决书已生效。因寿光市浩裕工贸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现具状起诉要求该判决书认定的加工费向起诉人支付。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已经作出裁决,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不再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孙鹏、刘青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