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163号陈潭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63号罪犯陈潭溪,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邵东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撤销原缓刑判决,以被告人陈潭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一千元(已缴纳一万六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9077.6元(已执行和解)。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潭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陈潭溪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潭溪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陈潭溪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潭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在缓刑期间犯罪,主观恶性大,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潭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