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彬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成某某,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申字第00003号申请人成某某,男。被申请人师某某,女。再审申请人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2014)彬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徐春宁审判员  弥刚鹏审判员  景莉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