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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进珍与李金建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珍,李金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07号原告刘进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赐林,男,汉族。被告李金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珍与被告李金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珍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本院免收。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金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