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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永祥因与蔡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祥,蔡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第37号申请人:张永祥,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蔡志勇,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永祥因与被申请人蔡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志勇所有的位于红山区站前办事某房产及该房产下的土地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200000元。担保人王玉芝自愿以其自有房屋一处为申请人张永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蔡志勇所有的位于红山区站前办事处某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及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被申请人蔡志勇名下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将担保人王玉芝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