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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子涵与赵雪云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子函,赵雪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子函,男,199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向阳乡向阳林场委。委托代理人:韩淑荣,女,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雪云,女,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茂林镇永兴村三屯。再审申请人王子函因与被申请人赵雪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茂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子函申请再审称:原告的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40000.00元及金手链一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子函与赵雪云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已作出(2015)双茂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之规定,现申请人不服判决要求再审,应当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再审请求成立,但本案的再审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新的证据。综上,申请人王子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子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许明阳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刘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