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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兰必忠与马维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必忠,马维刚,肖玉兰,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必忠,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维刚,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塘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玉兰,女,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伟,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再审申请人兰必忠因与被申请人马维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玉兰、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兰必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伟代理审判员  刘长江代理审判员  毛学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学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