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郑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