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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武某,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大学文化,阜阳市交通局职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某银行存款24707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限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10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