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邹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军,邹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262号原告:周学军,男,个体工商户。被告:邹洪强,男,汉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小邹家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军与被告邹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学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李秋华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黎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