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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柯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甲,小学,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微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2月份左右开始至2015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柯某甲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98弄一楼车库摆放麻将桌,聚集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柯某甲共从中抽取头薪8040元(已退缴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雷某、柯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柯某甲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柯某甲违法所得804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