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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财保2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