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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王某,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罗某,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王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王某150元。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