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王某,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罗某,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王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王某150元。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洋 关注公众号“”